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严肃考风考纪的相关规定

人员机构

发布时间:2009-06-25 来源:总务处 浏览次数:6367

第一章  考试纪律

第一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迟到15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起立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三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笔记、MP3、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不得带入考场,带入的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特殊科目经教师允许可以携带计算器。如在考试中违反上述规定者,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  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考试的其它要求,学生必须服从。

第五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的,应以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巡考检查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

第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在考试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教务处留1份备案。考试开始或结束后递交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以旷考论处。无故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立即给予警告:

1、不按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MP3、BP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计算器留在座位或桌内者; 
    3、未经允许借用钢笔、橡皮等工具者;
    4、考试中东张西望者; 
    5、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立即清出考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因上述几条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偷看他人试卷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5、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6、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7、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8、利用文具盒、衣物及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等者(不论看与否);

9、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10、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

11、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案或纸条者双方;

12、违反考场规则擅自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13、携带手机、BP机、MP3等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者;

14、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15、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

16、在教师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包括平时作业),经调查核实,视情节依据以上条款处理;      
   17、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第九条  对舞弊学生的处罚:

1、取消舞弊学生的该科考试资格,本科成绩记为零分。

2、舞弊学生不享受本年度奖学金或助学金,已经享受的停发。

3、学生党团员有舞弊行为,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建议党、团组织部门予以党、团籍处分;

4、学生干部有舞弊行为,经教务处认定后转学生处,由学生处做出有关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十条  考试中的违纪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立即收回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字样,令该考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的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连同试卷和证物一并在该课程考试后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也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并连同证物交教务处处理。

第十三条   由教务处通知考生所在系(部)核实违纪考生情况,记录或反映违纪情况的材料经系(部)核实后报系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教务处按照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主任审批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一般违纪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务处主任和主管校长审批,严重违纪(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教务处和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要形成文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予以通报,并在系(部)、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存档。通报后,党、学、团组织迅速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教师监考职责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应提前20分钟到取试卷,提前10分钟到考场,做好考前考场安排工作,考生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监考教师应组织考生就座。

第十七条  考生坐好后,监考教师强调考场纪律,并引导学生将书包、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认真核对考生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

第十八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令其退出考场。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应熟悉学校的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准时收发试卷,考试结束后,要当场清点试卷,避免漏收或学生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的现象,试卷清点后,写明实考人数,如实填写《考场记录》,送到教务处。

 

第五章  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认定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参与考试工作的主讲教师、监考人、阅卷人、核分人,凡有下述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

1、凡在考试前接触过试卷的工作人员,如命题人员、试卷打印人员、试卷保管人员等泄露试卷内容者;

2、试卷组成后至正式考试期间,其主讲教师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辅导者;

3、监考教师没有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考场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4、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岗位、背对学生、翻阅报刊书籍、向学生做有关提示者、接打手机者;

5、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对舞弊行为熟视无睹、姑息迁就、隐瞒不报或说情者以及由于监考不严被巡考查处违纪学生者。

6、阅卷人员、核分人员有意给人情分、照顾分者;

7、工作人员未履行正常工作程序,擅自为学生查卷,更改成绩者;

8、故意涂改、伪造考生试卷、成绩单;故意毁坏、丢弃考生试卷者;学生试卷及成绩单交到教务处后又到教务处修改成绩者。

9、对揭发、检举、查处考试作弊事件的人员进行威协、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者,经查证核实,将作为重大教学事故,并按以下处理:

1、对违纪人员、违纪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任或辅导员和违纪人员所在系部主任在期末量化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违纪一次,违纪人员罚款50元,在期末量化考核中扣3分,班任或辅导员由学工处在班任量化考核中扣分,系部主任扣0.5分。违纪二次加倍处罚。违纪者个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任何形式的先优评选;违纪学生班级由学工处在本年度文明班级评选中给予扣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考试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推荐信息

热门信息